桃園市林姓婦人七年前和同居人生下女兒後離家,為了生活,回南部家鄉務農;她想探視女兒卻受前男友刁難,見女兒一面如同「受氣包」,思念女兒常獨自垂淚,向法院聲請定期探視。法院裁定前男友不得阻撓。
桃園地院調查,林姓女子和前男友同居生女後,懷疑對方另結新歡,二人愈吵愈烈,最後分手,雙方講好共同監護女兒。
林女因生活困頓,不得已回南部老家幫忙務農和打零工;因思念女兒,多次北上想探望,都被前男友拒絕,還大聲喝斥「你不必來了,女兒早就忘了你」;想念女兒時,只好到對方家門口偷偷探視,返家後獨自垂淚。
去年她找母親陪同北上探視女兒,前男友故意把鐵捲門降得很低,讓她們只能像狗般爬進門;雖看到女兒,但雙方又起衝突,遭嗆「不許帶孩子出去」,不歡而散。此後多次電話連絡想探視,對方都置之不理,甚至打官司要奪走她的監護權;她據理力爭,爭監護權也爭探視權。
法院審理時,林女前男友指出,林女對女兒漠不關心,他未阻撓探視,但林女五年多未探望女兒,直到女兒念幼稚園才露面,因此他要爭取單獨監護女兒。
法官請社工訪視,林女母親表示,曾經和女兒一同探望孫女,卻被刁難,「很像受氣包、很委屈」。
法官根據訪視報告,認為林女並非不關心女兒,而是因工作、生計和受到阻撓,裁定女兒仍由雙方共同監護,前男友不得阻撓「母親對女兒的探視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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