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屋內發生自然身亡事故算不算凶宅?台北市吳姓男子指控,去年委託房仲業者賣房子,告知曾有房客因病身亡,檢察官死亡證明書寫「心肺衰竭」,不料,他誠實告知卻被房仲宣傳是「凶宅」,導致他的房子雖在台北市精華地段,一年都賣不出去,他認為房仲有意利用此事打壓周邊房價。
吳男將房子租給日本籍房客,去年七月,房客突然沒去上班,公司聯繫不上,找上他開門,一開門發現房客昏迷在沙發上,報警送醫,仍不治身亡。
吳拿出檢察官開立的死亡證明書,上頭載明「病死」,死亡原因為心肺衰竭和糖尿病。
吳後因經濟需要,委託某房仲賣房子,簽約時,房仲拿出委託契約,特別圈起「本標的物專有部分內是否曾經發生凶殺、自殺和意外等因素致死情事」詢問他屋況,他勾選「否」,但仍提出檢方開立的死亡證明書,誠實告知房仲,房客當時是病死,不在強制揭露的選項內。
吳男說,未料房仲賣屋時,竟向買家告知此事,還去搜尋新聞報導,附在契約書後頭,一年來,房子賣不出去,就算有人要買,被嚴重砍價;他曾委託其他房仲,不知為何也知道房內事故,他懷疑房仲告知其他業者,似乎有意利用此事,打壓周邊房價。
該房仲業者解釋,他知道吳姓屋主的房子並非凶宅,屬「自然身亡」,不在買賣契約中需要強制揭露的內容,但每個人對「身亡事故」的感受度不同,為避免買賣爭議,才告知買家,並非有意打壓房價。
律師陳全正指出,房仲揭露給買方,可能對於賣方是一種侵害,違反當初委託合約的義務,賣方可提損害賠償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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